包裝上的有效日期怎麼對?不要把製造日期自己加成一天
進口包裝若只看製造日期或外文賞味期限,容易自己加出一天。怎麼查時先找有效日期欄,再對施行細則第13條的年月日或年月寫法。

進口餅乾寫著 best before,國產包裝同時印了製造日期和保存期限,架上卻找不到「有效日期」四個字。下一動常常是自己用製造日期往後加幾個月。法規要你先找到的欄位不是這道加法。
三十秒答案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要求食品及食品原料的容器或外包裝,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有效日期。2026年9月22日全國法規資料庫頁面所載,這部法律的修正日期是民國108年6月12日。
同日查閱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3條寫: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有效日期之標示,應印刷於容器或外包裝之上,並依習慣能辨明之方式標明年月日。但保存期限在三個月以上者,其有效日期得僅標明年月,並以當月之末日為終止日。這部細則頁面所載修正日期是民國106年7月13日,並註記法規整編資料截止日為民國115年9月11日。
第15條第1項把「逾有效日期」列為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的情形之一。這條規範的是這些行為,不是一份過期後能不能吃的食用說明。
這頁回答什麼,不回答什麼
這頁只處理包裝上的有效日期要怎麼找、年月怎麼讀。營養標示表格怎麼讀,見營養標示怎麼讀。成分欄的添加物名稱,見添加物標示。沒有營養標示表格時,先對的是食藥署107年3月14日公告的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不是把有效日期和營養標示當成同一欄。
本頁不判斷某一包過期後能不能吃,也不提供保存或加熱步驟。
先停下來的情況
- 包裝上找不到「有效日期」,只有製造日期和一段保存期限。不要在本頁把兩欄加成一個你自己算出的日子,再拿去跟別人說「法規上的有效日期就是這天」。
- 日期只寫年月,但你不知道保存期限是不是三個月以上。細則第13條的但書是「保存期限在三個月以上者」得僅標明年月。不符合但書時,條文要求的是標明年月日。本頁不代你認定這包的保存期限有沒有滿三個月。
- 你要問的是過期後吃了會不會不適。第15條沒有寫食用後的處置。身體不適請洽醫療機構;標示看不懂可看食藥署公告頁尾的1919食安資訊專線。2026年9月22日打開的食藥署得免營養標示公告頁尾寫,1919需付費,市話依一般市內電話費率,行動電話3.6元/分或0.06元/秒計費。
- 乳品的保存條件若和一般餅乾放在一起背,會漏掉手冊另列的項目。見下一節,不要把一般包裝的但書套成「所有液態乳都可以只寫年月」。
判斷步驟
- 先找「有效日期」這欄,不是製造日期,也不是外文 best before 或賞味期限的中文自譯。
- 看標的是年月日,還是只有年月。
- 只有年月時,細則第13條寫以當月之末日為終止日,而且這句掛在「保存期限在三個月以上者」的但書。
- 日期應印刷於容器或外包裝之上。114年12月食藥署《食品標示法規指引手冊》的有效日期說明寫,日期應採打印方式以不退色油墨印刷,不得單獨另外以黏貼方式加附日期。手冊序文另寫,彙整內容如有變動仍依最新公告為準。本頁不把「印刷」兩個字自行擴大成每一種標籤技術的清單。
- 同一本手冊的有效日期問答寫,不宜僅標示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要求消費者自行推算有效日期。手冊用的是「不宜」。本頁不把它改成「只要這樣寫就一定裁罰」。
| 包裝上看到的 | 細則第13條怎麼寫 |
|---|---|
| 年月日都有,印在容器或外包裝上 | 符合「標明年月日」這句的寫法 |
| 只有年月,且保存期限在三個月以上 | 得僅標明年月,並以當月之末日為終止日 |
| 只有製造日期加保存期限,沒有有效日期 | 第22條要求標示的是有效日期;手冊問答寫不宜讓消費者自行推算 |
| 日期是另貼的小貼紙 | 手冊寫不得單獨另外以黏貼方式加附日期;個案是否符合「應印刷」,由主管機關認定 |
字體,以及液態乳製品手冊另列的項目
施行細則第19條第1款寫: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二毫米。但最大表面積不足八十平方公分之小包裝,除品名、廠商名稱及有效日期外,其他項目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各得小於二毫米。小包裝的例外沒有把有效日期放進「得小於二毫米」的那一側。
114年12月手冊在有效日期標示旁列出:鮮乳、脫脂乳、淡煉乳、加糖全脂煉乳、加糖脂煉乳、乳油(Cream)、調味乳、發酵乳、合成乳及其他液態乳製品應加標示保存期限及保存條件。這句出自該手冊,不是本頁另引的乳品專章。買液態乳時,年月但書不能拿來蓋過手冊這句所寫的保存期限及保存條件;條號若要核到乳品專法,請另開該法規,本頁這次沒有改引專章。
逾有效日期的條文在規範什麼
第15條第1項第8款是「逾有效日期」。同項開頭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讀的時候維持「不得」的對象是這些行為。條文沒有寫消費者過期一天後的食用判斷,本頁也不補。
資訊可能變動
查核日2026年9月22日。食安法修正日期民國108年6月12日;施行細則修正日期民國106年7月13日,該頁法規整編資料截止日民國115年9月11日。手冊封面署中華民國114年12月,並寫內容變動時依最新公告。日期寫法若再修正,以新的法規與公告替換本頁。
常見問題
只寫製造日期和保存期限,算不算已經標了有效日期? 第22條第1項第7款點名的是有效日期。114年12月手冊問答寫不宜只標製造日期和保存期限、讓消費者自行推算。本頁不把「不宜」升格成裁罰結論。
有效日期只寫到月份,終止日是幾號? 在細則第13條但書的範圍內,以當月之末日為終止日。不在但書範圍時,條文要求標明年月日。
過期食品能不能吃? 第15條禁止的是逾有效日期仍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能不能吃不在這條的文字裡。
小包裝的有效日期可以印得很小嗎? 第19條第1款的小於二毫米例外,排除了品名、廠商名稱及有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