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裝寫低鈉、無糖、高纖?先對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的哪一點
外包裝寫低鈉、無糖或高纖時,怎麼查先對衛授食字第1121302909號那份營養宣稱規定。內容物欄列出維生素名稱,不等於已經做了營養宣稱。

外包裝寫「低鈉」「無糖」「高纖維」,社群常直接問「這樣算不算過關」。過關的門檻不在貼文,而在食藥署那份「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的點次與附表。
三十秒答案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3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營養標示與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的應遵行事項。衛生福利部113年2月19日以衛授食字第1121302909號公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依據寫的就是第22條第3項。2026年9月23日打開食藥署這則公告,頁面仍是這次修正;維護日期顯示2024-09-26。全國法規資料庫同日頁面所載食安法修正日期是民國108年6月12日。
公告事項第二點寫:本應遵行事項除第四點第一款、第四款、第五點及第六點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生效外,其餘修正規定自正式公告後即日生效。另,公告日前已取得特殊營養食品許可證之產品,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起製造者,應依本公告規定辦理。問答集A3.1用「以產製日期為準」說明那幾款的實施時點。
附件第三點把「營養宣稱」定義成:以任何說明、隱喻、暗示方式表達該產品具有或不具有特定之熱量或營養素。問答集A4.1的例子是「含有維生素A、高鈣、低鈉、無糖、高纖維」或等同意義詞句。
這頁回答什麼,不回答什麼
這頁只處理「這句外包裝詞算不算營養宣稱,以及要對哪一點、哪一張表」。營養標示表格怎麼讀,見營養標示怎麼讀。沒有營養標示表格時,先對得免營養標示;有營養宣稱就不走那份免標清單的開頭條件。健康食品許可和小綠人,見健康食品查詢與小綠人。
本頁不判斷某一包適不適合你,也不把附表門檻抄成減鹽或減糖處方。
先停下來,改查別的地方
- 只在內容物欄列出「維生素A」「維生素B2」。問答集A2.2寫:於內容物欄位內對產品原料成分之敘述,並不屬於營養宣稱。
- 手搖店、便利商店現場調製飲料的糖量熱量顏色。那份是111年6月7日現場調製規定,見手搖現調標示,不要套本頁的表一表二。
- 直接供應飲食場所或散裝食品。問答集A2.5寫不需要符合這份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若自願標示,另對食安法第28條。
- 表七列到的零食、碳酸飲料、調味料等品項。附件第四點第六款與113年3月20日衛授食字第1131300551號表七勘誤寫:表七所列食品不得作「高、多、強化、富含、較…高、較…多」或等同意義詞句,以及營養素生理功能例句等之宣稱。勘誤把零食、糖果類前面改成「額外使用營養添加劑之…」;對產品時以勘誤後文字為準。
- 疾病飲食、孕期或幼兒能不能吃:問醫師或營養師。標示疑問可看該則公告頁尾的1919食安資訊專線;頁尾寫需付費,市話依一般市內電話費率,行動電話3.6元/分或0.06元/秒計費。
判斷步驟
- 先確認詞句是不是營養宣稱。附件第三點第一款與問答集A4.1是定義與例子;內容物欄內的原料列名,問答集A2.2說不算。
- 分清「需適量攝取」還是「可補充攝取」。附件第三點第二款列熱量、脂肪、飽和脂肪、反式脂肪、膽固醇、鈉、糖、乳糖八項;第三款列蛋白質、膳食纖維與指定維生素、礦物質等二十三項。問答集A4.2寫:僅前者得作「無、不含、零、低、少、薄、微、略含」等;僅後者得作「高、多、強化、富含」等。
- 固體/半固體對一百公克欄,液體對一百毫升欄;膠囊錠狀的「高/富含」另看第四點第三款第三目的每日最低攝取量。門檻數字以附件表一至表四為準,不要用社群記的公克數。
- 查核日已過115年1月1日時,第四點第一款、第四款、第五點、第六點也一併打開,不要只背113年2月19日當日生效的其餘款次。
- 有營養宣稱時,問答集A2.3寫營養標示應包括「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的項目,以及宣稱中出現的營養素含量。得免營養標示規定第二點開頭是「未有營養宣稱之下列包裝食品」。
| 你看到的詞 | 先對哪一段 |
|---|---|
| 無糖、零脂肪、不含鈉 | 第四點第二款與表一 |
| 低鈉、低糖、低脂 | 第四點第二款與表二;「低鈉」另須在營養標示標鉀 |
| 高纖、富含鈣、強化維生素C | 第四點第三款與表三;並先排除表七 |
| 較…低、減…、較…高、…倍 | 第四點第五款的比較宣稱 |
| 只在內容物欄寫維生素名稱 | 問答集A2.2,通常還不是營養宣稱 |
附件表一固體(半固體)「糖」欄寫每一百公克0.5公克;液體每一百毫升0.5公克。註1寫糖係指單醣與雙醣之總和。表二固體「鈉」欄寫每一百公克120毫克,液體每一百毫升120毫克;第四點第二款第五目另寫宣稱「低鈉」者須於營養標示中標示「鉀」含量。本頁只摘這兩組已核對的表值當對照入口;其餘營養素門檻請打開附件原表,不要用本頁代替全表。
資訊可能變動
查核日2026年9月23日。公告日113年2月19日,食藥署該頁維護日期2024-09-26;問答集頁首列至113年9月26日修正;表七另有113年3月20日勘誤。食安法修正日期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當日頁面的民國108年6月12日為準。新公告或新勘誤若改了點次或附表,以新文件替換本頁。
常見問題
內容物寫了維生素C,算不算已經宣稱「含維生素C」? 問答集A2.2把內容物欄內的原料敘述排除在營養宣稱之外。若在內容物欄以外另寫「產品添加維生素C」等,同則說應於營養標示標明含量。
無糖是不是一定零熱量? 表一把「糖」和「熱量」分列。符合表一糖欄,不自動等於符合表一熱量欄。熱量門檻要另對表一「熱量」列。
洋芋片可以寫「高鈣」嗎? 先對表七與勘誤後的「額外使用營養添加劑之零食類食品」。第四點第六款限制的是「高、多、強化、富含」等與生理功能例句;問答集另有零食混裝與「添加維生素」標示的細問,對個案時打開原問答,不要只背本頁一句。
115年1月1日之後還要不要看舊規定? 公告事項第二點已把第四點第一款、第四款、第五點、第六點定自115年1月1日生效。2026年9月23日查核時,這幾款與其餘款次都要依現行附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