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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寫「健康食品」就能賣?先看《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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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署名:營養喵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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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在賣場、藥妝店或網購平台,產品包裝上常見「健康食品」四個字,但它其實是《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條所定義的法定名詞 [S2],必須依本法取得許可才可標示、廣告。第6條明確規定:食品非依本法之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 [S1]。這篇文章帶你看懂法條用語、健康食品與一般營養宣稱的差別,以及消費者可以怎麼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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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在賣場、藥妝店或網購平台,產品包裝上常見「健康食品」四個字,但它其實是《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條所定義的法定名詞 [S2],必須依本法取得許可才可標示、廣告。第6條明確規定:「食品非依本法之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S1] 這篇文章就從這一條出發,帶你看懂法條用語、健康食品與一般營養宣稱的差別,以及消費者可以怎麼查證。

一、《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怎麼說?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的條文內容為:「食品非依本法之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食品標示或廣告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者,應依本法之規定辦理之。」[S1]

這條條文把兩件事講得很清楚:

  1. 沒有依法取得許可,不能在產品上標示或以廣告方式宣稱是「健康食品」
  2. 只要產品涉及特殊營養素或特定保健功效的標示、廣告,也必須依本法規定辦理 [S1]。

換句話說,「健康食品」在台灣是一個受法律保護的法定用語,背後代表著一套許可、審查與標示制度,不是行銷話術,也不是廠商愛怎麼寫就能怎麼寫。

二、什麼才算「健康食品」?

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條定義,「健康食品」是指具有保健功效,並標示或廣告其具該功效之食品;而所稱「保健功效」,是指增進民眾健康、減少疾病危害風險,且具有實質科學證據之功效,非屬治療、矯正人類疾病之醫療效能,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S2]。

從這個定義可以拆出幾個關鍵要件:

  1. 必須是「食品」,不是藥品。
  2. 必須標示或廣告「保健功效」,且該功效有實質科學證據。
  3. 該功效必須為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所公告的項目。
  4. 必須與「醫療效能」明確區隔,不得宣稱可以治療或矯正人類疾病 [S2]。

因此,並不是成分天然、營養豐富、產地故事動人,就能自稱為「健康食品」。

三、立法目的:為什麼要特別管?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1條開宗明義指出,本法是「為加強健康食品之管理與監督,維護國民健康,並保障消費者之權益」而制定 [S3]。這個立法目的告訴我們,國家之所以特別立法管理「健康食品」,就是因為它介於一般食品與藥品之間,涉及「保健功效」的宣稱,會直接影響消費者的判斷與購買決策 [S3]。

如果任何食品都可以自稱「健康食品」,消費者將難以分辨哪些產品真的經過審查、哪些只是行銷包裝,長久下來將造成市場失靈與健康風險,這也是立法者當初設計此法的核心考量 [S3]。

四、「健康食品」≠「一般營養宣稱」

實務上,不少讀者會把以下幾種情況混為一談,但它們在法制上屬於不同層次:

  1. 健康食品(法定名詞):必須依《健康食品管理法》取得許可,並於包裝上標示健康食品許可證字號與相關警語。
  2. 包裝食品營養宣稱:一般食品可在包裝上依「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規範,做熱量、營養素含量的描述,例如「高鈣」、「低脂」、「含膳食纖維」等,並非取得健康食品許可。可參考這篇:[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怎麼看?標示查詢與常見迷思](/articles/packaged-food-nutrition-claim-lookup/)。
  3. 維生素/礦物質錠劑膠囊食品:這類產品多屬於「膠囊、錠狀食品」,須依相關規定辦理營養標示,與「健康食品」是不同制度。可參考這篇:[維生素礦物質錠劑膠囊食品的營養標示怎麼查?](/articles/vitamin-mineral-tablet-capsule-nutrition-label-lookup/)。
  4. 產地與來源標示:產地、原料來源屬於食品標示一環,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規定標示,與是否取得「健康食品」許可,是兩件事。可參考這篇:[包裝食品的產地國別標示怎麼看?](/articles/packaged-food-origin-country-label-lookup/)。

簡言之,「健康食品」只是食品光譜中受嚴格規範的一個類別,並非所有強調營養或保健的產品都叫「健康食品」。

五、消費者可以怎麼查?

既然「健康食品」必須依法取得許可 [S1],消費者其實可以透過幾個簡單步驟自我把關:

  1. 看包裝上是否有許可證字號:合法的健康食品,包裝上會標示「衛部健食字第○○○○○○號」或「衛署健食字第○○○○○○號」等許可證字樣。
  2. 到食藥署公開資訊查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設有健康食品許可資料查詢專區,可依產品名稱、申請廠商或許可證字號反查是否確實有登記。
  3. 留意功效與警語標示:依規定,健康食品必須標示許可之保健功效、攝取量、食用方法、保存方式,以及「本產品非供治療、矯正人類疾病之用」等警語字樣 [S2]。
  4. 留意是否誇大醫療效果:若產品宣稱可以「治療」、「根治」、「預防疾病」,已踩到醫療效能的紅線 [S2],可能涉及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或其他醫藥相關法令。

六、給廠商與讀者的提醒

對業者而言,不可為了行銷方便,就在未取得許可的情況下,於包裝、型錄、官方網站、社群媒體或任何廣告素材上使用「健康食品」字眼或近似用語,也不得宣稱未經公告的保健功效 [S1]。一旦違反,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相關罰則可能面臨行政處分甚至刑事責任。

對讀者而言,看到「健康食品」四個字時,與其相信行銷文案,更建議先停下來做三件事:

  1. 確認產品是否有許可證字號。
  2. 至食藥署公開資訊系統查驗。
  3. 區分「營養宣稱」、「健康食品」、「保健功效」、「醫療效能」等不同層次的用語。

這篇文章不是要告訴你某個特定商品能不能賣,而是希望從《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出發 [S1],帶大家理解「健康食品」是一個法律用語,有其定義、範圍與配套制度 [S2][S3]。在選購相關產品時,別忘了把包裝上的宣稱與官方查詢結果交叉比對,才是保護荷包與健康的最佳方式。


資料來源

  • [S1]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食品非依本法之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食品標示或廣告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者,應依本法之規定辦理之。
  • [S2]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條——本法所稱健康食品,指具有保健功效,並標示或廣告其具該功效之食品。本法所稱之保健功效,係指增進民眾健康、減少疾病危害風險,且具有實質科學證據之功效,非屬治療、矯正人類疾病之醫療效能,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 [S3]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1條——為加強健康食品之管理與監督,維護國民健康,並保障消費者之權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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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3
    • 2026-09-23查閱頁面所載修正日期為民國108年6月12日
    • 第22條第3項規定第1項第8款及第9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頁面註記法規整編資料截止日為民國115年9月18日
  2.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3
    • 2026-09-23查閱頁面所載修正日期為民國108年6月12日
    • 第22條第3項規定第1項第8款及第9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頁面註記法規整編資料截止日為民國11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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